汕尾市科协关于印发《汕尾市科协学术交流活动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4   作者:swkjxh   来源:汕尾市科协   点击量: 28942

汕尾科协字〔20217

各县(市、区)科协,市直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企业科协、高校科协,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尾市科协学术交流活动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1年3月12

汕尾市科协学术交流活动项目

管理办法暂行


为提高我市学术交流活动的质量和水平,规范学术交流活动项目管理,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和学术繁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术交流活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市直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县(市、区)科协,企业科协,高校科协以及市内企事业单位,围绕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综合性、前瞻性、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并组织申报和实施,经汕尾市科协批准立项,给予一定经费支持的项目。

第二条  市直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县(市、区)科协,企业科协,高校科协以及市内企事业单位,均有资格独立申报或联合申报项目。

第三条 项目分为以下6类:

1.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研讨)活动;

2.高层次学术(科技)报告会;

3.区域产业、经济、科技发展高层次论坛;

4.科技沙龙活动;

5.科技咨询(论证)、技术开发(论证)活动、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路演;

6.围绕汕尾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的软课题。

第四条  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1.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促进科技进步和学术繁荣;

2.对促进科技创新、决策科学化和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和影响;

    3.对促进科技人员知识更新和人才成长,具有积极的意义;

4.具有一定特色和创新性,原则上能在当年完成。

第五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

1.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汕尾市科协学术交流活动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有关材料,向市科协提出立项申请;

2.市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汇总并初审;

3.必要时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和有关要求的项目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4.评审结果提交市科协党组会议审议;

5.公示(5个工作日);

6.发文公布立项结果。

第六条  项目的申报材料:

1.《汕尾市科协学术交流活动项目申报表》;

项目综述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的主题、意义、主要内容、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

2)活动拟参加人员情况,拟邀请出席的院士或知名专家、学者和领导的情况,参加活动的人数等。

3)学术交流(研讨)活动拟定的特邀报告人选和主旨报告题目,参加交流研讨的论文及篇数。

4)科技咨询(论证)、技术开发(论证)活动、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路演开展的立意、目标,经济或社会效益和可达预期成果。

5)软课题研究的课题名称、研究思路、重点框架结构、专家(课题)组成员、课题计划进度、预期成果等情况。

2.项目有关材料,如附件说明、可行性报告、具体实施方案等;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申报表》电子版一并上报。

第七条 项目一般每年申报一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市科协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报《汕尾市科协学术交流活动项目申报表》。

第八条  凡通过评审立项的项目,市科协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资助,原则上按项目所需经费75%比例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经费总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项目经费管理

1.项目经费来源主要是汕尾市财政年度项目拨款。项目经费应按核定的项目预算进行支出,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2.项目经费开支包括:组织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的宣传展览费、策划设计费,活动期间的场租费、食宿费和杂费,以及活动结束后对相关资料进行汇编的出版印刷费、图书资料费,以及与学术交流活动有关的调研课题费、培训费、信息共享费等。

3.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项目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一致。项目承担单位须指定专门银行账户,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按计划支出,并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承担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 应及时函告市科协。

第十一条  项目的监督

1.项目申请单位在接到项目立项批准通知后30天内,与市科协签订项目合同书,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2.在项目合同书签订手续履行完毕后,市科协依据项目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批次对项目拨款。

3.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协反馈项目的实施和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将总结报告、照片、成果、费用清单及有关票据复印件等全部资料一套提交市科协审核验收。

4.已获准立项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实施的,应向市科协提出书面说明;无任何原因而未实施的项目,将取消资助经费拨款及次年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312日起实施。


附件:汕尾市科协学术交流活动项目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