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选举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4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量: 5400

科协发组字〔2017〕52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选举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中国科协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全国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科协。

 

中国科协

2017年8月29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选举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民主选举制度,规范选举程序,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

第三条  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全国委员会委员、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或等额选举产生。

第四条  选举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人。

第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设立大会主席团和常务主席团。大会主席团组成原则及组成人员由当届全国委员会提出,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大会常务主席团组成原则及组成人员由当届全国委员会提出,组成人员从新当选的代表中提名,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章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全国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第六条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高等学校科协、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中国科协机关及有关方面作为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选举单位。

第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名额及分配方案由当届常务委员会确定。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代表和委员候选人名额,以理、工、农、医、交叉学科的发展状况和各学会会员状况为主要依据,统筹兼顾各学科领域的科技人员、知名科学家、学科带头人的数量,以及学科发展趋势和各学会活动开展情况,合理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的代表和委员候选人名额,根据各地区人口和科技工作者数量,以及各级科协组织的设置情况、活动开展情况,合理安排。

各高等学校科协、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的代表和委员候选人名额,根据各单位科技工作者数量和基层组织会员状况以及活动开展情况,合理安排。

中国科协机关及有关方面的代表和委员候选人名额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第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科技工作者的意志,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  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从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

第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科技工作者为主。代表和委员候选人中来自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农村等基层一线的科技工作者,45周岁以下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女性科技工作者,少数民族科技工作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科技工作者等的构成及比例由当届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有一名专职负责同志作为委员候选人。退出党政领导岗位的非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再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第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程序:

一、各全国学会按照分配的名额、原则、构成及比例要求,广泛征求会员的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由学会常务理事会确定代表候选人和委员候选人人选,召开学会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代表和委员候选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按照分配的名额、原则、构成及比例要求,广泛征求所属省级学会及地市级科协的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常务委员会确定代表候选人和委员候选人人选,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委员会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代表和委员候选人。委员候选人人选须征得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参照此程序执行。

三、高等学校科协、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按照分配的名额、原则、构成及比例要求,广泛征求会员的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适当的民主方式选举产生代表和委员候选人,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同意。

四、中国科协机关及有关方面的代表和委员候选人,按照分配的名额、原则、构成及比例要求,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协商,采取适当的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当届全国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审查,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代表人选不符合条件的,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人选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十三条  大会主席团会议对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行审查通过后,提交各代表团充分酝酿,全国代表大会举行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第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名额由中央组织部确定。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是全国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应是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科技工作者为主体,兼顾各方面杰出科技人才。常务委员会委员中来自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农村等基层一线的科技工作者,女性科技工作者,少数民族科技工作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科技工作者等的构成及比例由当届全国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

一、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人选由中共中央提名。

二、当届全国委员会成立组织工作委员会,在中央组织部的领导下,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原则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选。

三、大会常务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对常务委员会组成原则及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选进行审查,通过后将候选人人选提请全国委员会会议充分酝酿,全国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选举的实施适用于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第二十条  大会主席团制定《全国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并提请全国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大会常务主席团制定《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并提请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到会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半数,方能召开会议。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选举。

第二十二条  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的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担任会议主持人。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选举工作由大会常务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大会主席团应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回答选举人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选举总监票人两名,会场设置若干选区,每选区设监票人两名,总监票人、监票人不得由全国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查通过后,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设选举总监票人一名,会场设置若干选区,每选区设监票人两名,总监票人、监票人不得由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经大会常务主席团、主席团会议分别审查通过后,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选举工作设计票人若干名。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

第二十六条  选票样式由大会主席团审定。选票上的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每位候选人姓名右方应留出空格供选举人填写意见,选票适当位置应留有供选举人填写另选他人姓名的位置。

选票印制时须加盖“中国科协”公章,不得在任何一张选票上编号或做任何记号。

印制一套备用选票,在第一轮选举无效的情况下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严格保密候选人名单,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

第二十八条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他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为填写。

选举不设流动票箱。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九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时,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组织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选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选票。

第三十一条  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到会代表(委员)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当选人数未达到应选人数时,缺额不补。

第三十二条  计票工作在总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总监票人向大会主持人报告计票结果,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结果。

第三十三条  当选的全国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主席,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五章  变更、增补、辞职和撤销

第三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担任专职主要负责人的全国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可提出委员变更申请和拟变更人选。拟变更人选应征得地方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增补,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半年内原则上不进行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

第三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全国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全国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三十七条  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门对全国委员会委员变更、增补、辞职提出初审意见,中国科协书记处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或除名:

一、严重违纪受到查处的;

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选举单位一经发现本单位(组织)推选产生的全国委员会委员出现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应及时报告中国科协。

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门在选举单位报告的基础上、或直接根据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对全国委员会委员的撤销或除名提出意见,中国科协书记处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条  全国委员会委员变更、增补时,其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同时变更、增补。全国委员会委员辞职、撤销或除名时,其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同时终止。

第四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原则上不变更、不增补。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四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严重违纪受到查处的;

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四条  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门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对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委员会副主席的变更、增补、辞职、撤销提出意见,中国科协书记处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提交全国委员会会议批准。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变更时,其全国委员会委员职务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一并予以变更。增补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同时增补为全国委员会委员,拥有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辞职、撤销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同时撤销其全国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其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四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变更时,其全国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一并予以变更。增补的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同时增补为全国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拥有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撤销的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同时撤销其全国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其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委员会副主席的变更、增补、辞职、撤销结果应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选举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也可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经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