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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12-31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量: 6749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的通知》(国发[2006]7号)精神,助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广东省科协、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实施 “广东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为保证计划的实施,省财政设立“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下称“计划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专项资金”按照“奖励先进、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三条 财政厅会同省科协根据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开展农村科普工作的实际需要、年度“计划专项资金”总量等因素确定年度奖补资金标准,并随同当年各市推荐名额控制数共同下达。
第四条 “计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补助按照《实施方案》评选出的、在农村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等先进单位和个人,为其更好地开展科普惠农活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创造条件。
第五条 “计划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农村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农村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辅助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和设备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农村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
“计划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农村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用“计划专项资金”购买和制作形成的资产,获奖对象为国有单位的,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组织实施程序执行。
(一)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按照省财政厅和省科协确定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年度奖补资金标准,组织所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编制项目预算,填写《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详见附表1,以下简称《预算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审核后,与相关推荐材料一并报送。
(二)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和科协对《预算表》进行审核并编制《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汇总表》(详见附表2),与相关推荐材料一并报送。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对各地上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综合项目评审和项目预算审核情况,批复下达项目预算。
第八条 “计划专项资金”的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获得“计划专项资金”支持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计划专项资金”由获得奖补资金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的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共同负责管理,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账。
(一)获奖单位及个人在收到获奖通知后,在规定的报账时间内,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及工作进度,及时持相关报账凭证资料到所在同级科协办理报账。
(二)同级科协及时审核收到的获奖单位及个人的报账凭证资料,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同级财政部门对同级科协的审核意见和收到的获奖单位及个人的报账凭证资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对复核不合格的,退回同级科协,不予报账。
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报账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先进单位和个人在预算批复之日起发生的费用,可以在“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应当在预算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能全额报销的,报账时间从预算批复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先进单位和个人无法继续开展科普活动须中止执行的,同级科协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终止其报账工作。剩余资金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使用。其他原因形成的“计划专项资金”净结余按同样方法办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科协对“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进行不定期抽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科协将追回其相应“计划专项资金”,在后续年度相应调减对所在地区的支持额度,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主观原因经费不能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各市财政部门和科协应当加强对本地区“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按要求汇总上报“计划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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