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协学会科技服务站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8-07   作者:admin   来源:   点击量: 51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学会科技服务站建设,促进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向企业、农村、医院、专业镇聚集,提高基层的创新能力和学会科技服务能力,根据《省科协关于学会建立科技服务站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会科技服务站是指省、市级学会建立在企业、专业镇、农村、社区、医院及基层科协,以科研成果推广、科技攻关、标准制定、成果鉴定、技术培训和产学研联盟等科技服务,会员联络、服务、发展等为主要任务,辐射一定区域范围,并经省、市科协备案、监制授牌的科技服务平台。

第三条  学会科技服务站按层级分为两种形式:省级学会(单独或省市级学会联合建立)科技服务站、市级学会科技服务站。

 

第二章  建站标准

    第四条  所有学会科技服务站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对外悬挂统一制作的学会科技服务站牌匾;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有专线电话。

第五条  有固定的工作团队。

学会有专人负责站点的全面管理,制订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计划有步骤推进站点工作;有专职或兼职的站长1名,负责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各项任务。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和2名兼职工作人员。站长可由学会或依托单位派出;有不少于10人的学会专家组成的专家团,负责对站点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  有规范的站点管理制度。

签定学会与依托单位合作共建站点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

建立站点目标责任制。采取站长负责制,全面负责站点的管理和运行,负责站点各项任务、经济和社会责任等。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人员及其任务、责任等。

建立站点各项工作制度。包括制定工作台帐制度、热线工作制度、专家团队管理制度、项目流程管理制度等。

2. 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为需求,以服务效益为目标,积极开拓科技服务项目。

3. 有一定的日常管理经费,能保证学会科技服务站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经常性的服务收入。

第三章  站点设立及管理

第九条  站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学会是其站点的主管单位,负责站点的设立、管理和运行;各级科协分别是各级站点的监管和指导单位;省级科协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并对省级学会建立的站点实行具体指导和监管;市级科协负责本级学会、省级学会站点属地备案和具体指导。

第十条  站点设立实行申报、审核、属地备案、挂牌。

申报。省级(单独或省市级学会联合建立)站点和市级站点的设立须向相应省或市科协申报,报送相应的《学会建立科技服务站备案表》、科技服务站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一式2份;

审核。各级科协学会工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准,并给予编号登记;

属地备案。省级(单独或省市级学会联合建立)站点核准后,该站点备案表加盖省科协公章后与相关材料发送站点所在市级科协学会部门;

挂牌。站点牌匾统一格式和样式,保证站点名称的唯一性和形象的一致性。一般为学会的名称+(依托单位标准化简称或所在地名称)+科技服务站,可在学会名称后面再增加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如省食品学会(咀香园)科技服务站、省老科协(清新)科技服务站。

由核准站点的科协统一制作牌匾,并适时举行学会科技服务站挂牌仪式。

第十一条  站点每年4月前向核准及备案单位报送当年的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省市科协和学会要把学会科技服务站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体系。省科协每年对学会科技服务站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市科协每年要定期召开学会科技服务站相关会议,加强沟通协调,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各种问题,形成长效服务机制。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省市科协应在本级事业经费预算中列支或以项目申报方式给予站点经费资助,或向本级政府申请专项经费,站点启动经费由核准及备案科协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四条  学会科技服务站日常管理经费一般由签订合作协议的依托单位和站点开展有偿服务项目所得提供。

第十五条  站点按照有偿服务原则,组织专家为基层单位开展科技攻关、新产品研发、项目申报、专利申请等科技服务项目,获取相应的报酬和经费支持,创造服务收入。学会派出专家的劳务费、差旅费、食宿费等,原则上由被服务单位提供。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十六条  备案单位每两年对学会科技服务站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估,评估采取“材料审查、实地考量、座谈了解和会议评估”等方式进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估为优秀的,备案单位将给予通报表彰;评估为合格的,保留其站点称号;评估为基本合格的,备案单位给予站点1年(从公布评估结果之日起)整改期限,整改期内经备案单位复查仍达不到合格的,将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评估为不合格的,备案单位对站点予以摘牌。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开展创建学会科技服务站工作成绩突出的省级学会、地市科协、学会科技服务站站点,省科协予以表彰,两年一次,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创建学会科技服务站的先进省级学会的基本条件:(一)学会领导重视,有建站的总体思路和整体规划;(二)积极联合地市科协做好建站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合作共建、共同管理的运行机制;(三)建立健全站点管理制度,保证各站点管理规范,运行正常有序;(四)有一定的建站数量,组织各站点开展各类科技服务活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创建学会科技服务站的先进地市科协的基本条件:(一)科协领导重视,有建站的总体思路和整体规划;(二)积极配合、主动协调省级学会创建站点,形成上下联动、合作共建、共同管理的运行机制;(三)协助建立健全站点管理制度,保证各站点管理规范,运行正常有序;(四)组织发动市级学会创建科技服务站并取得一定成效;(五)有一定的建站数量,组织各站点开展各类科技服务活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省级学会科技服务站优秀站点的基本条件:(一)学会领导重视,服务站工作人员相对固定并且认真负责;(二)有较健全的站点管理制度,管理规范,运行正常有序;(三)积极开展各类科技服务活动;(四)有创新的工作思路,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章  撤销和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学会科技服务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其站点名号并摘牌:(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二)提交备案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三)超出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四)被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五)不接受省科协、地级以上市科协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十九条  学会科技服务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退出处理,学会科技服务站牌匾应送回备案单位:(一)依托单位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征得学会的同意后,由学会向核准单位申请退出的;(二)学会与依托单位协商一致后,主动向核准单位提出退出申请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地市科协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科协。

(2013年9月23日)